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79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7年3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7年6月4日,其還款方式、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7年3月
6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79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高雄市│前鎮區│瑞隆│二│641│建│││2611│62/10000││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79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九層│合計│主要建│面積│面││備考││││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及用途││位│││├─┼───┼──────┼────┼────┼──┼──┼────┼──┼─┼───┼──────────┤│00│2729│崗山東街179│瑞隆段│鋼筋混凝│76.9│76.9│陽台│7.47│㎡│全部│共用部分2748建號││1││巷36號九樓│二小段│土造│5㎡│5㎡│雨遮│1.79│││6659.57㎡│││││641地號│14層│││││││權利範圍609/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