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92號原告味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4,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