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83號原告總元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文中 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規定。而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松山區,為本件實施管理行為之中心地,非位於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在卷,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