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5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7月、4月、9月、6月,均經確定,各罪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
6月、8月,均經確定,各罪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7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3年7月,於民國98年
7月2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199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