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5年2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叁拾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2月16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林麗美
中華 民  國 95 年2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