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283號

原告 楊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睦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

書記官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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