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從心 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應予免責」應更正為「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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