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55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丑○○聲請人即債權人癸○○聲請人即債權人壬○○聲請人即債權人庚○○聲請人即債權人寅○○○聲請人即債權人午○○聲請人即債權人乙○○○
之1聲請人即債權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樓聲請人即債權人己○○聲請人即債權人辰○○聲請人即債權人丁○○聲請人即債權人辛○○聲請人即債權人子○○
樓聲請人即債權人巳○○聲請人即債權人戊○○共同送達代丑○○收人相對人即債務人雋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雋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6年11月14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5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簡易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