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有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布專業窗簾傢飾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5,37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劉有苹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