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 陳文水 被上訴人 楊肅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原審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