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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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築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43號,偵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104年11月7日晚間11時許,在新竹市○區○○路○○巷查獲被告張築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0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上開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6公克)係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張築楓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105年5月6日予以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4年度毒偵字第20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6公克,保管字號:104年度安字第49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4年度毒偵字第2002號卷第31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