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黃麒穎 被告 管文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4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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