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96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廖慶茂 債務人 廖順來
一、債務人廖慶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如對債務人廖慶茂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廖順來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