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丁○○被告丙○○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石吉村 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淑珍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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