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37號
原告 蘇正文
被告 蕭安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等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麗英
法官陳銘壎
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37號
原告 蘇正文
被告 蕭安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等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麗英
法官陳銘壎
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