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37號

原告 蘇正文

被告 蕭安泰

吳美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等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麗英

法官陳銘壎

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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