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18號上訴人 林茂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王怡仁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28,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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