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737號聲請人 古綵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列票據,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2510第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510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以下同)100年9月28日,是至100年12月28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01年3月28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1年3月29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早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翁挺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