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等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六││││││││││號││毒│期月││台│7│台│4││台│4││3│││徒│初│中│偵2│中│訴4│7│中│訴4│9│執2│││刑││地│1│地│4││地│4││維3││品│一││檢│4│院│││院│││7│││年││署│2││││││││├──┼────┼────┼──┼─────┼─┼───┼────┼─┼───┼────┼───┤││有││││││││││號││竊│期││台│7│台│4││台│4││3│││徒│間│中│偵2│中│訴4│7│中│訴4│9│執2│││刑││地│1│地│4││地│4││維3││盜│五││檢│4│院│││院│││7│││月││署│2││││││││├──┼────┼────┼──┼─────┼─┼───┼────┼─┼───┼────┼───┤││有六併幣││││││││││號││槍│期月科十││台│7│台│上1││最│臺8││6│││徒罰五│8│中│偵2│中│5││高│5│28│執1│││刑金萬││地│1│高│訴5││法│上5││維0││砲│五新元││檢│4│分│1││院│││2│││年台││署│2│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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