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5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珊具保人陳欣慧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欣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雅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陳欣慧提出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雅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命具保
3萬元,經具保人陳欣慧繳納3萬元後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一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茲因被告經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發佈通緝中,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969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09年8月26日屏檢謀福109執4969字第1099032214號函及送達證書、被告戶籍資料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