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52號上訴人 吳俊逸 被上訴人鴻通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財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本件上訴聲明中關於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被上訴人自民國107年6月24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2,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上訴人係00年00月00日生,有離職證明書1份附卷足參,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0年以上,應以10年期間上訴人所能獲得之薪資總額為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主張每月薪資32,000元計算,此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40,000元(計算式:32,000元×12月×10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又依上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故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262元。另上訴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自107年6月24日起至上訴人復職為止,按月提繳1,998元至上訴人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按月提繳部分亦以10年計算,總計為239,760元(計算式:1,998元×12月×10年),是此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9,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綜上,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072元(計算式:29,262+3,8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