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強制執行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聲字第40號聲請人 邱雲龍 相對人 黃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一0七年度苗簡聲字第七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嗣聲請人本案訴訟敗訴確定,相對人據以請求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應無不合(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故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獲准後,因本案訴訟敗訴確定,請求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依同一法理,自無予以禁止之理。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停止執行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苗簡聲字第7號裁定准許在案,因兩造間就本案訴訟(本院
107年度苗簡字第257號)業經和解成立,爰依法聲請撤銷前開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停止強制執行聲請卷宗、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7年度苗簡聲字第7號停止強制執行裁定,揆諸首開說明,於法並無不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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