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5號原告 黃庭臻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被告 游智超 上列被告游智超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庭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見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65號卷第29頁)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吳元曜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