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57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秉峻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萬35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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