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9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53號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彥廷   

          住○○市○○區○○街000號3樓帳務管理部(風險管理處)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豪毅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2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萬7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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