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61號異議人即聲請人 吳桂香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劉玉香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年度司促字第17393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
109年7月31日所為109年度司促字第17393號裁定,係於同年8月18日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26日具狀提出異議,未逾10日不變期間,其異議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以相對人劉玉香於94年間,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下稱系爭本票)作為借款證明,約定還款時間為5年,因而未於系爭本票上記載到期日,嗣後聲請人向相對人催討未果,爰依督促程序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命相對人給付聲請人600萬元,及自99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7月7日以裁定命異議人於5日內補正系爭本票之原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及系爭本票提示日之釋明,異議人於109年7月17日具狀僅補正系爭本票之原本及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並謂本件提示日更正為以「本件支付命令送達日」作為向相對人請求還款之提示日,惟本院司法事務官仍認異議人逾期未就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釋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而以原裁定予以駁回。
三、異議意旨略以:本件係依據借貸之法律關係而為聲請,伊提出系爭本票僅係釋明兩造間借款債權之存在,本件既非依據票據關係而為聲請,自無庸就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補正,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有違,爰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亦設有明文。其次,所謂釋明,乃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為已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本件異議人係以其與相對人劉玉香有借款債權600萬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法其應釋明有借款債權存在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等事實。查一般民間之金錢借貸,常有簽發本票作為擔保之情事,則異議人既已提出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應認其已釋明有借款債權之存在。至於該借款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倘有不明,應由異議人陳報有無約定清償期限及何時為清償期限,並無限期命釋明本票提示日之必要。倘借款未定返還期限,依法仍得以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之送達為催告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011號判決意旨參照),並自聲請狀繕本送達滿1個月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法定遲延利息,尚不得就異議人之請求全部予以駁回。是本件原裁定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容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另由司法事務官為適法之處理。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邱佑儒附表:
┌──┬───────┬───────┬────┬───┬────┐│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號│發票人││號││(新臺幣)││││├──┼───────┼───────┼────┼───┼────┤│001│94年6月21日│1,000,000元│未載│345885│劉玉香│├──┼───────┼───────┼────┼───┼────┤│002│94年6月21日│1,000,000元│未載│345886│劉玉香│├──┼───────┼───────┼────┼───┼────┤│003│94年6月21日│1,000,000元│未載│345887│劉玉香│├──┼───────┼───────┼────┼───┼────┤│004│94年6月21日│1,000,000元│未載│345888│劉玉香│├──┼───────┼───────┼────┼───┼────┤│005│94年6月21日│1,000,000元│未載│345889│劉玉香│├──┼───────┼───────┼────┼───┼────┤│006│94年6月21日│1,000,000元│未載│345890│劉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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