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76號聲請人 黃寶誼 相對人 陳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押裁定後(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74號),迄未就本件欲保全之請求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