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李文欽 被告 李嘉銘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8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岳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