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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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 王鳳蘭 被告 劉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補字第160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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