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潘紀佳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3,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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