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20號原告 王筱賢 被告鳳翔山水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黃景泰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参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参佰参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