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尚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調偵字第463號),本院受理後(104年度交簡字第1025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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