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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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原告 蔡明村 被告 李新發
李俊威 李沼錡 郭志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03年度金訴字第4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本件附民被告李俊威、李沼錡、李新發等共同違反銀行法部分,雖其等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惟因其等就前揭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各係與被告郭志鑫等人共同為之,依法應各與被告郭志鑫對附民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參照),爰就附民被告李新發、李俊威、李沼錡等部分,亦均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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