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張錦華 被告 花繼志
張瑞軒 郭志鑫 許秀卿 花怡婷 劉峰賓 謝正聲 蕭志明 賴文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03年度金訴字第4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