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52號聲請人 劉錦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53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4月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1│377│├──┼───────────────┼──────────────┼───┼────┤│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845│├──┼───────────────┼──────────────┼───┼────┤│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77-ND-000000-0│1│1000│││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77-ND-000000-0│1│1000│││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79-ND-000000-0│1│1000│││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79-NX-000000-0│1│210│││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79-NX-000000-0│1│105│││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80-NX-000000-0│1│530│││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