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3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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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3428號
原 告 東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日月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