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3428號
原 告 東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日月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街○○巷11之2號
1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為憑,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另依原告起
訴狀事實及理由所述,並未載明債務履行地屬本院轄區,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