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3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璧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璧安因追求告訴人 吳于婷 遭拒,而心生不滿,遂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8年8月間某日,在手機遊戲「劍與遠征」內,使用遊戲角色名稱「端莊的鹹魚」(公會:帥哥美女別懷疑、伺服器:S260),於遊戲世界頻道發布「微(應係「徵」之誤)男友會疼會癢++」之不實徵友訊息,並於該遊戲個人資訊動態上張貼告訴人之社群軟體Instagram之帳號及1張沒有頭像之女子照片,使不特定之人誤以為刊登上開徵友訊息之人即為告訴人,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告訴人於同年月11日上午7時49分許,收到陌生男子傳送訊息詢問,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吳于婷告訴被告葉璧安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