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子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子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黃子明因侵占及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表受刑人黃子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侵占│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7年間之某時日起至│102年4月11日至103年│││104年10月15日│9月9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85號│第2624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88號│107年度訴字第29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29日│108年2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88號│107年度訴字第2945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14日│108年3月18日│││確定日期│(協商判決)││├───┴────┼──────────┼──────────┤│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94號│第53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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