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美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