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陳美華 被告 陳永順
陳志德 陳美慧 邱淑貞 陳祚昌 東方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永順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已第二審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1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陳美華雖對被告陳永順、陳祚昌、陳志德、陳美慧、邱淑貞及東方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並無原告所指有關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科分案室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蓋「刑事科查無」戳章可憑,足認原告係於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前,對上開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姜麗君
法官梁家贏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