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5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運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叁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
整,約定於民國96年11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183,187元
,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契約書第19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貸款暨
動產抵押契約書可證(原本如 奉鈞院 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暨繳款明細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孔秀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