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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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31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德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3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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