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明堂於民國100年6月25日晚間
7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桃園縣○○鄉○○路往桃園方向行駛,行經光明路與南竹路口,欲右轉南竹路,本應注意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按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路面為無缺陷之乾燥柏油路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逢陳 楊碧蓮 依照行人號誌欲穿越南竹路,李明堂不慎撞及 陳楊碧蓮 ,陳楊碧蓮因而倒地,受有左脛骨腓骨骨折,左腳掌挫傷及擦傷等傷害。案經陳楊碧蓮素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以新臺幣25萬元達成調解,並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與桃園縣蘆竹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1份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