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5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重傑上列被告因空氣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方重傑犯空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不遵停工命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空氣污染防治法第49條第1項之不遵停工命令罪。爰審酌被告未遵主管機關所為之停工處分,擅自復工,確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近10年內無何犯罪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足見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附錄論罪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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