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73號原告 葉錦麗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被告 朱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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