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03號原告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訴訟代理人 朱建忠 被告 林小清
林裕舜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峻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前漏未通知抵押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庭,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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