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942號債權人 黃子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世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世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
林國瑞 」?因依台端所附協議書所載,簽署人為甲方林國瑞,而非債務人世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繕債務人,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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