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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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告 饒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等1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向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等14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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