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余武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武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 余武吉前 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懿昀【附表】受刑人余武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否││併定其應執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8年4月15日│99年5月19日14時5分至14時│101年2月8日││││15分間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101年度毒偵字第755號││案號│號、毒偵字第695號│號、毒偵字第695號││├───┬──┼─────────────┼─────────────┼─────────────┤││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訴字第6號│101年度訴字第6號│101年度訴字第400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3月28日│101年3月28日│101年7月25日│││日││││││期││││├───┼──┼─────────────┼─────────────┼─────────────┤││法│││││││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臺上字第4160號│101年臺上字第4160號│101年度訴字第400號│││號│││││判決├──┼─────────────┼─────────────┼─────────────┤││確││││││定│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101年8月27日│││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1年執字第3314號│士林地檢101年執字第3314號│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2812號│││(基檢101年度執助字第470號)│(基檢101年度執助字第4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