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榮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家榮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家榮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業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復明知其在大陸地區向不詳店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0元至300元不等之價格所購得仿冒如附件一所示商標之衣服、褲子、外套、帽子、皮帶、鞋子,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7年9月初某日起,在其位於彰化縣○○市○○路○○○號2樓居所上網,連結並登入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後,以「張家榮」名義直播,欲以每件200元至400元不等之價格(不含運費),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使不特定之網友得於直播時段下標選購,並提供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網友購物匯款之用。嗣於10
8年1月30日18時18分前之某時,為警於網路發現上開直播訊息,基於蒐證之目的,喬裝買家下標購買仿冒美商 昂德 亞摩公司商標之長袖上衣1件,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無訛,而予以查扣。再於108年3月25日13時2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張家榮上揭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27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㈠被告張家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 陳引奕 之指述。
㈢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臉書直播畫面擷取照片、臉書網頁列印資料、交貨便服務代碼查詢資料、郵局帳戶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搜索及扣案物品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㈣德商 阿迪 達斯公司刑事告訴狀暨後附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授權證明書。
㈤法商 埃爾 梅斯 國際刑事告訴狀暨後附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授權證明書。
德商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刑事告訴狀暨後附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
㈦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刑事告訴狀暨後附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授權證明書。
㈧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8年5月23日函暨後附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NIKE產品鑑定書。
㈨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英商 布拜 里公司之陳報狀暨後
附之授權委任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108年8月15日薈台字第191841080815號函。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刑事告訴狀暨後附之鑑定能力證明書、委任狀、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
圖販賣而陳列之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
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實質上一罪之刑法評價。查被告自107年9月初某日起至108年3月25日為警查獲止,意圖販賣而以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陳列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明確,係基於同一營利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行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個接續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
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殊屬不該,且本次扣案仿冒商標商品數量甚多,被告犯罪情節非輕;惟念及其並無前科,素行非差,且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 埃爾梅斯 國際、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各該商標權人所受損害(見本院卷附刑事陳報暨陳明送達代收人狀與附件之和解契約書4份),但尚未賠償其他商標權人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又被告雖自陳於本案犯罪期間獲得犯罪所得4萬元云云,並
於108年4月22日製作警詢筆錄時提出4萬元作為犯罪所得扣案,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惟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獲得犯罪所得
4萬元乙節,除其警詢時之自白外,尚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且檢察官亦認依卷內證據,僅能認定被告構成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並據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是本院認依現存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就本案之犯行有4萬元之犯罪所得。更何況被告以賠償給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合計共32萬元(見上揭刑事陳報暨陳明送達代收人狀與和解書),已超過其於警詢所述本案之犯罪所得4萬元。從而,本院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就扣案之4萬元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施秀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商標資料(民國)┌──┬────┬──────┬─────┬─────────────────┐│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間│指定使用之商品│├──┼────┼──────┼─────┼─────────────────┤│1│德商阿迪│00000000│117/01/31│第025類:衣服、冠帽等│├──┤達斯公司├──────┼─────┼─────────────────┤│2││00000000│117/01/31│第025類:衣服、冠帽等│├──┤├──────┼─────┼─────────────────┤│3││00000000│111/10/31│第025類:衣服│├──┤├──────┼─────┼─────────────────┤│4││00000000│111/10/31│第025類:冠帽等│├──┼────┼──────┼─────┼─────────────────┤│5│法商埃爾│00000000│109/07/31│第071類:服飾用皮帶等│││梅斯國際││││├──┼────┼──────┼─────┼─────────────────┤│6│德商彪馬│00000000│109/11/15│第025類:衣服等│├──┤歐洲公開├──────┼─────┼─────────────────┤│7│有限責任│00000000│116/01/31│第025類:衣服等│││公司││││├──┼────┼──────┼─────┼─────────────────┤│8│義大利商│00000000│115/08/31│第025類:鞋子、帽子、皮帶、衣服等│├──┤固喜歡固├──────┼─────┼─────────────────┤│9│喜公司│00000000│114/08/15│第025類:衣服、靴鞋、帽子、皮帶等│├──┤├──────┼─────┼─────────────────┤│10││00000000│114/06/15│第025類:鞋子、帽子、皮帶、衣服等│├──┤├──────┼─────┼─────────────────┤│11││00000000│111/11/30│第025類:鞋子、帽子、皮帶、衣服等│├──┤├──────┼─────┼─────────────────┤│12││00000000│118/05/15│第048類:各種靴、鞋、拖鞋│├──┤├──────┼─────┼─────────────────┤│13││00000000│116/08/31│第071類:腰帶、服飾用皮帶等│├──┤├──────┼─────┼─────────────────┤│14││00000000│116/08/31│第044類:各種衣服、褲子等│├──┼────┼──────┼─────┼─────────────────┤│15│荷蘭商耐│00000000│109/06/30│第040類:衣服│├──┤克創新有├──────┼─────┼─────────────────┤│16│限合夥公│00000000│115/04/15│第035類:衣服、足部穿戴物、頭部穿│││司│││戴物等│├──┤├──────┼─────┼─────────────────┤│17││00000000│118/09/30│第044類:各種衣服等│├──┤├──────┼─────┼─────────────────┤│18││00000000│112/04/30│第038類:各種靴鞋│├──┼────┼──────┼─────┼─────────────────┤│19│義大利商│00000000│110/04/30│第044類:衣服等│├──┤芬迪有限├──────┼─────┼─────────────────┤│20│公司│00000000│110/04/30│第044類:衣服等│├──┤├──────┼─────┼─────────────────┤│21││00000000│110/04/15│第048類:靴鞋│├──┼────┼──────┼─────┼─────────────────┤│22│英商布拜│00000000│117/02/29│第025類:衣服、服飾用皮帶等│││里公司││││├──┼────┼──────┼─────┼─────────────────┤│23│美商昂德│00000000│111/03/15│第025類:衣服、褲子等│├──┤亞摩公司├──────┼─────┼─────────────────┤│24││00000000│111/03/15│第025類:衣服、褲子等│├──┤├──────┼─────┼─────────────────┤│25││00000000│114/11/30│第025類:衣服等│└──┴────┴──────┴─────┴─────────────────┘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褲子│122件│鑑定報告書(│├──┼──────────────────┼───┤偵卷第24頁)││2│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223件││├──┼──────────────────┼───┤││3│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外套│6件││├──┼──────────────────┼───┤││4│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帽子│18件││├──┼──────────────────┼───┼──────┤│5│仿冒「HERMES」商標圖樣之皮帶│7條│鑑定報告書(│││││偵卷第29頁)│├──┼──────────────────┼───┼──────┤│6│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衣服│68件│鑑定報告書(│├──┼──────────────────┼───┤偵卷第35頁)││7│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褲子│17件││├──┼──────────────────┼───┼──────┤│8│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鞋子│2雙│鑑定報告書(│├──┼──────────────────┼───┤偵卷第48頁)││9│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帽子│12件││├──┼──────────────────┼───┤││10│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皮帶│4條││├──┼──────────────────┼───┤││11│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衣服│38件││├──┼──────────────────┼───┼──────┤│12│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鞋子│8雙│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13│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119件│NIKE產品鑑定│├──┼──────────────────┼───┤書(偵卷第55││14│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褲子│19件│頁至第61頁)│├──┼──────────────────┼───┤││15│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帽子│3件││├──┼──────────────────┼───┤││16│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外套│17件││├──┼──────────────────┼───┤││17│仿冒「NIKE(JORDAN)」商標圖樣之衣服│13件││├──┼──────────────────┼───┼──────┤│18│仿冒「FENDI」商標圖樣之衣服│14件│鑑定證明書(│├──┼──────────────────┼───┤偵卷第74頁)││19│仿冒「FENDI」商標圖樣之褲子│6件││├──┼──────────────────┼───┤││20│仿冒「FENDI」商標圖樣之帽子│1件││├──┼──────────────────┼───┤││21│仿冒「FENDI」商標圖樣之鞋子│14雙││├──┼──────────────────┼───┼──────┤│22│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衣服│93件│鑑定證明書(│├──┼──────────────────┼───┤偵卷第75頁)││23│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褲子│16條││├──┼──────────────────┼───┤││24│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皮帶│10條││├──┼──────────────────┼───┼──────┤│25│仿冒「UNDERARMOUR」商標圖樣之衣服│64件│鑑定報告書(│├──┼──────────────────┼───┤偵卷第77頁)││26│仿冒「UNDERARMOUR」商標圖樣之外套│6件││├──┼──────────────────┼───┤││27│仿冒「UNDERARMOUR」商標圖樣之褲子│23件││├──┼──────────────────┼───┤││28│仿冒「UNDERARMOUR」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即員警蒐證購得之長袖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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